根据GB 1852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辐照加工卫生规范》标识规定,辐照食品的标识应符合 GB 7718 中 4.1.11.1 和 GB 14891 的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GB 14891 包装标志要求:应符合GB 7718和卫生部第47号部长令《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11.1规定: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根据卫生部1996年公布的《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识。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8日废止(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卫生部令第78号))。
现阶段辐照食品标识标注按照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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