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的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配料表可以用“成分”或“配料”表作为引导词。其他食品的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作为引导词。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要求标注的特殊内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又称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目前有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 - 2010),婴儿是指0 ~ 12月龄的人。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人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 - 2010),较大婴儿是指6~12月龄的人;幼儿是指12 ~ 36月龄的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是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 - 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包括:一是能量和营养成分。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二是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三是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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