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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必须标明的事项(三)

转基因食品标注的特殊要求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转基因食品是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成而形成的食品。转基因食品主要分为3类:植物性转基因食品、动物转基因食品和微生物转基因食品。国际农业应用服务组织发布的报告显示,从1996年开始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大规模推广,到2013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已经达到1.75亿亩,与1996年相比大概増长了10倍。面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受到各国的重视。

 

我国也对转基因食品实行特别管理。2001年以来,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制定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四个配套规章,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转基因食品标识是转基因食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对如何鉴别转基因食品的知识不够了解,更不知道生产转基因食品的企业是否依法进行了标注,以及有关执法部门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力度到底如何。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不透明容易造成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误解。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制度,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充分了解和自主选择。目前,已有包括欧盟在内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制度,有的是自愿标示,有的是强制标示。自愿标示的国家只有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少数国家和地区。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性标示,其中有的要求对所有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也有的要求只对主要的转基因食品,如大豆、玉米、土豆等进行标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细化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要求:一是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二是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注内容。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晶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三是标注形式。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1)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2)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3)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4)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5)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有5大类17种,分别是:(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应当具有显著性。转基因食品往往与非转基因食品一起销售,如果标注不清晰、不规范,则消费者难以辦识、极易混淆,其知情权也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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