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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安全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标识错误”(三)

(q)营养信息

(1)除分节(3)(4)和(5)规定的以外,如果是用于人类消费的食品以及用于销售的食品,应标注营养信息,除非产品标识或标签上提供了以下营养信息(略)

 

(r)营养成分含量和健康相关的声明

(1)除了小段(5)中(A)至(C)所规定的,要销售给人类消费的食品,还应在标签中给予下列告知或提示:(略)

 

(s)膳食补充剂

如果:

(1)它是一种膳食补充剂;

(2)

(A)该补充剂的标识或标签说明上未标注下述内容:

(i)该补充剂中含有的并在第321 节(ff)中被描述的每种成分的名称,;且

(ii)(I)上述每种成分的含量;或(II)该混合物中所有成分的总量(如果是这些成分的混合物);(B)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或标签说明上用“膳食补充剂”这一术语不能将这一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其术语应根据这种成分的名称修改;(C)该补充剂含有第321 节(ff)(1)(C)中所述的一种成分,而且该补充剂的标签或标签说明上不能将作为该成分来源的植物的任何部位区分开来;(D)补充剂:

(i)包含在官方概要的规范中;

(ii)被表述成符合官方概要的规范:且

(iii)未能如上符合;或(E)补充剂:(i)不包含在官方概要的规范中;且(ii)(I)不具有该补充剂声明具有的特性和效力;或(II)根据有效性化验或其他适当方法,发现其未达到该补充剂应达到的质量(包括片剂或速溶胶囊)、纯度或成分组成规格。不能仅因为其标签或标签声明上有使用或禁忌条件的说明就认为某种食品添加剂被错误标示。

 

(t)鲶鱼

如果产品是鱼类北美鲶科类别的,标签上应声称是或表示为鲶鱼。

 

(u)高丽参

如果产品是一种来自人参属植物分类内的草本植物或中草药成分,标签上应声称或表示为人参。

 

(v)无法标注;健康威胁

如果:(1)它无法按部长在本标题(关于被拒绝进入美国的食品)第381(n)(1)节要求的标识标注。(2)部长发现对人类或动物呈现出严重不良健康后果或死亡的威胁的食品;且(3)本标题第381 节要求的标签,部长通知货主或收货人之时或之后,告知货主或收货人食品呈现出这样的威胁。

 

(w)食品主要过敏原标签要求

(1)如果它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并且它是或包含一种食品主要过敏原成分,除非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A)产生食品主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名字放在“包含”一词之后, “包含”一词印制在本节(g)和(i)分节要求的成分表之后或毗邻该成分表(字号不得小于成分表字号),或者

(B)本节第(g)和(i)分节要求的成分表中的食品主要过敏原的通俗名称和常用名称之后,插入产生这种过敏原的食物来源的名称,当这种食物来源的名称不被要求时除外:

(i)成分用产生这种食品主要过敏原的食品来源名称做通俗名称或常用名称;或者(ii)产生这种食品主要过敏原的食品来源名称出现在成分表中的其他地方,除非出现在成分表中其他地方的食物来源名称是作为食品成分名称的一部分,而这种食品成分不是本标题第321(qq)(2)(A)或(B)节所述食品主要过敏原。

 

(2)本节中所使用的术语“产生食品主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是指本标题第321(qq)(1)中所描述的名称;如果是树坚果,鱼或甲克贝类,术语“产生食品主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是指树坚果的种型或鱼或甲克贝类的种类的名称。

 

(3)只有当部长认为该标记足够保护公众健康时,根据本节规定的信息可能出现的标记才能代替出现在标签上。部长根据本段(包括根据本段较早发现的任何变化)在联邦注册上发布通知后生效。

 

(4)尽管本节第(g),(i)和(k)分节,或其他任何法律规定,调味剂,着色剂,或附带添加剂,或具有的或包含的食品主要过敏原应该遵守本节的标签要求。

 

(5)如果部长确定修改或取消(A)分节的要求或(B)分节的要求对保护公众健康是必要的,部长可依规则修改段(1)中(A)分节或(B)分节的要求,或取消段(1)中(A)分节或(B)分节任一要求。

 

(6)

(A)任何人都可以向部长申请本标题第321(qq)(2)节描述的食品成分豁免本分节关于过敏原标签要求的规定。

(B)部长将在收到申请180 天内批准或拒绝该申请,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被拒绝,除非部长和申请人双方都同意延长时间。

(C)由申请者承担提供科学依据(包括得出依据的分析方法)来表明申请中通过特定方法得到的食品成分,不会引起造成人类健康风险的过敏反应。

(D)本段中关于申请的决定将会构成联邦政府的最终决定。

(E)部长应在收到申请14 天内将根据本款收到的所有申请及时发布到一个公共网站,并及时公布对每一份申请的回应。

 

(7)

(A)一个人不需要根据(6)段提交一份申请,以便本标题第321(qq)(2)节描述的食品成分可豁免本分节关于过敏原标签要求的规定。如果此人向部长提交的报告中包含:(i)表明食品成分(通告中通过特定方法得到的,适用的)不含致敏蛋白的科学依据(包括使用的分析方法);或者(ii)由部长依据上市前的许可或本标题下第348 节的通知程序裁定该成分不会引起造成人类健康风险的过敏反应。

(B)非食品主要过敏原的成分可能在部长收到报告后90 天通过进货或销售进入州际贸易,除非部长在90 天内裁定该报告不符合本段要求,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食品成分不包含致敏蛋白或不会引起人类健康风险的过敏反应。

(C)部长应根据本节在收到报告14 天内及时将所有报告发布到一个公共网站,并及时公布任何异议。

 

(x)非食品主要过敏原的标签要求

尽管本节第(g),(i)和(k)分节规定,或其他任何法律,由部长依规则判定的,香料,调味料,着色剂或附带添加剂,或本身具有或包含的食品过敏原(非食品主要过敏原),将会由部长依规定通过特定的方式披露。

 

(y)膳食补充剂

如果是在美国销售的膳食补充剂,除非其标识上包含了国内地址和国内电话号码,负责人(本标题第379aa-1 节所述)可通过该地址和电话收到一份关于此膳食补充剂严重副作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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