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体系认证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六)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案由:

1.1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2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3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4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案由:

1.1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

1.2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3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4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

1.5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6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7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违法行为: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案由:

1.1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1.2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更多精彩内容请搜索、关注公众号:“活水源认证咨询培训服务平台”或“huoshuiyuan001”



热门图片

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企业文化
联系我们
互动专区
问答专区
留言反馈
问卷调查
会员之家
会员动态
会员服务
常见问题
商务合作

010-84279654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