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案由:
1.1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2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案由:
1.1食品生产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
1.2食品生产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
1.3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
1.2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案由:
1.1生产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2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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