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案由:
1.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2.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违法行为: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案由:
1.1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添加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3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产品配方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标签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案由:
1.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2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报告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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