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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十六)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违法行为:

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案由:

1.1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一年内受行政处罚达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案由:

1.1一年内受行政处罚达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案由:

1.1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2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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