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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十七)

违法行为: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案由:

1.1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2《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案由:

1.1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1.2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其他条件。

 

处罚依据: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案由:

1.1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1.2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其他条件。

 

处罚依据: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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