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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对通过3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工业质量发展工作,充分发挥标准、质量、品牌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我县工业结构调整,不断提升长兴企业质量供给水平,积极推动“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建设,打造“长兴质量”,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重点

  在本县范围注册设立涉及推进工业发展并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企业和单位。扶持重点为县域企业和组织在标准化工作、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质量升级。

  1.对获得省(提名奖)、市、县各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实施“质量赶超项目”、“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市、县“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每只产品奖励20万元;对通过A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4.对获批为国家、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标准创新。

  1.对企业主导(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成立国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浙江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为主开展浙江制造产品标准制定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为主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标准自我公开声明等标准化工作。

 

  5.对承担省、市、县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设成为省、市、县生态文明标准化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获得省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省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省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品牌做强。

  1.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企业、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省名牌产品、省级以上区域品牌、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每成功注册1件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企业开展商标质押贷款,对开展商标质押贷款企业有商标价值评估的,按实际评估费100%给予补助。

 

  5.对获批承担“国家级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的工作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对在中央、省级主流媒体开展“浙江制造”品牌宣传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励或者降低奖励幅度:对当年发生严重违规用地、未完成人才引进计划、未落实政府指令性军队退役人员安置的、未按要求完成县政府既定目标任务等,视情节轻重相应降低奖励幅度;对当年发生严重质量违法行为、连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重大环境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被涉税部门立案查处、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的,取消奖励;对采取虚报、重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2.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内容奖励标准不一致的从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3.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市场监管局制定实施细则。2016年2月5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强县建设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6〕17号)文件停止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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