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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以及环境条件和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求

关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

 

新规范中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这一修改更符合计量标准考核对重复性试验的要求,其目的是要给出在检定或校准过程中所有随机效应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影响,因为它直接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来源。

 

以二等铂电阻温度计标准装置为例,若按新规范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来进行重复性试验,则需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用该标准装置对常规的被测对象进行n次独立重复测量,用贝塞尔公式计算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4s被测。该结果不仅包括了计量标准装置的影响,也包括了被测对象本身以及环境、人员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直接作为一个不确定度来源,用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关于环境条件和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求

 

新规范增加了针对环境条件和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计量标准的要求(具体内容见新规范中7.2)。下面结合实际工作,对该条款中的几点问题进行说明。

 

首先是关于环境条件和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查表的填写。“变化基本情况”需简述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和设施变化的原因、程度及后果。自查主要项目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若该变化对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无影响时,如标准器为标准物质、量块等稳定性不受环境影响的计量标准,可简要说明情况;若该变化对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有影响时,应当重新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参照新建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要求,建议稳定性考核时间不少于半年。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重复性试验,确认其重复性是否满足要求。通过稳定性和重复性试验,确认计量标准能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必要时,将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重新溯源。将变化前后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等计量特性的改变及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的溯源情况填入相应栏目中。

 

其次是关于该表格的备案。建标单位按要求进行自查后,应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告,提交一览表,并将自查表纳入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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