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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法定机构能力、资源配置与强制检定需求不匹配

 

由于历史原因,浙江省各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未能合理规划布局,导致所拥有的强检计量器具检定项目与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项目比较,强检能力覆盖率不高。如:县级计量检定机构强检能力覆盖率较低,仅能满足最常见的加油机、压力表、衡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需求;市级计量检定机构覆盖率在50%以上,但仍缺乏流量计、医用三源等常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能力;省级机构覆盖率达80%以上,但仍缺乏电离辐射防护仪、场强计等辐射类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能力。

 

同时,随着近年来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人员编制、设备、资金等保障方面受到不同程度限制,与日益增长的强检工作量极不相称。加之,环保、卫生、安监、能源等行业管理部门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尚未建立,企、事业单位强检主体责任未能有效得到落实。特别是基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由于机构核定的编制数严重偏低,强检工作大量由临聘人员承担,人员素质、稳定性极难保证,无法保质保量完成强检工作。

 

(二)强检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

 

目前,浙江省共有76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中单位性质属公益一类的有36家、公益二类的有38家、自收自支的有2家。停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来,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文件的要求,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不同程度给予了财政经费保障。截至2017年12月底,据统计浙江省各级政府用于强检保障经费达14212.35万元,累计有43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得到了财政经费的支持。其中,实现财政经费全额保障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22家,占机构总数的29%;实现财政经费部分保障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21家,占机构总数的27.6%。由于财政经费保障不足,机构在人员、设备施的投入,新建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日常维护等资金方面无法完全满足实际需要,而且原由申请单位负担的检定人员差旅费、运输费及其他支出的有关费用,现全部由机构负担,造成支出增加。同时,经费不足部分又需要大多数法定机构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进行弥补,造成强检与经营性服务工作资源配置的不平衡。

 

另外,强制检定工作财政保障方式不统一,存在列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预算和列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预算两种不同保障方式。而强制检定工作实施过程中,对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无法检定而需要转呈上一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申请单位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异地、实际安装或使用地不一致等情况,强制检定经费由哪级财政保障未明确,造成少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存在对强检工作推诿、拖延等情况。

 

(三)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不适应现状,适用范围界限不清晰

 

现有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分别于1987年、1991年制定发布。而随着近年来计量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计量器具的品种、类别层出不穷,导致可燃气体报警器、水质污染监测仪等目前在用的部分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检目录内计量器具较为模糊,各地认定不统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何确认这类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制检定面临争议。

 

而且,强检适用范围中对于安全防护、环境监测等领域使用主体和范围界定较为模糊,如向社会提供检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使用的理化类计量器具、安装在工艺过程中用于监控的压力表等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范畴的计量器具。

 

(四)强检制度与现行经济社会的发展不适应

 

目前,强制检定工作的实施依据是1991年8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以下简称《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计量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对当前强制检定工作的指导。如,《规定》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并规定:“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而事实是,除了电能表实现由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外,生活用煤气表、水表的到期轮换未能完全实现100%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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