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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是计量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指出,要加强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计量监管体系,强化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的计量器具监管。结合浙江省省委、省政府改革要求,当前,要重点研究解决新形态下强制检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规划建设,加大资源配置和经费保障,推进强检制度改革,提升社会共治水平,更好发挥计量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公众利益。
(一)合理规划浙江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统筹、明晰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检分工、职责
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在用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分布现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规划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统筹、明晰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分工、职责,努力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能力齐全、服务高效的全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量值溯源体系。
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重点加强对资金投入大、技术水平高的全省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逐步完善辐射剂量、高压互感器、大口径液体流量、大型放射诊疗仪器等的强制检定能力。
市、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按照“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立足依法履职,从资源充分利用、满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重点加强量大面广、基础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逐步完善加气机、流量计、“医用三源”等计量器具强检能力,努力提高本地区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能力覆盖率。
(二)推进计量监管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强检工作制度
以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厘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公益职能,强化计量对民生、安全、公平和法制监督等公共领域与公共利益的技术保障能力。
一是适时调整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适用范围,重点对直接涉及安全和民生、需要由国家公权力来保障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法制管理即强制检定;对其他工作计量器具则由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进一步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是取消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制度,改革强制检定指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方式,试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跨区域授权,逐步打破现有逐级指定机构的检定模式。在全省量值传递体系规划内,有序试点量大面广如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压力表等向社会计量技术机构授权承担强检任务,试行强制检定工作政府购买服务。
三是改革现行强制检定制度,逐步调整“民用三表”、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形式,确保民用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保障消费者、国家等的利益。如:对集贸市场公平秤实施强制检定,集贸市场中经营者使用的衡器由使用者依法实施检定。
同时,修改计量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法律惩处力度,此举也有利于落实使用者的主体责任。对“民用三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等要求落实给生产企业,授权生产企业在出厂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其实行监督抽检,并修改相关法律、提高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品的违法成本,以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三)合理配置强检资源,落实强检经费保障
各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同级政府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强检经费保障机制。
一是明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依法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的公益性质,定性为“全额拨款”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政府委托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并根据辖区内强制检定工作的实际,合理配置强制检定所需人力资源、计量标准等各类资源,确保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按照属地、分级保障的原则,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建立强检经费属地化保障机制。
(四)强化监督考核,努力构建强制检定工作大格局
要建立健全强制检定考核评价体系,改变强制检定工作由计量行政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努力形成“计量行政部门主导、行业管理部门为辅、社会力量参与”的强检工作大格局。
一是要将强制检定工作绩效纳入政府质量考核评价体系中,并实施对下一级计量行政部门强制检定工作的季评价、年考核,形成责任传导机制,切实压实各级履职责任。对拒绝、推诿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要严肃问责,对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强制检定未有效实施的,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要通报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是统一规划和建设环保、卫生等行业管理部门的量值溯源体系,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在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管责任。同时,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探索通过授权第三方社会办机构开展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本地区强制检定能力不足等问题,确保本地区强制检定职责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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