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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环境的保护关系到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海洋生态的稳定平衡。完善的港口环境管理体制有利于规范港口在建设、营运中的环境保护行为,是形成良好滨海生态环境的保障。港口环境管理体系包括规章体系和行政体系。前者由与港口相关的国家立法,部门法规,地区规章等体系组成;后者指实现港口环境管理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协作关系。
我国港口环境规章制度体系
我国港口环境规章体系包括来自国际公约的规范,来自中央政府的规范,来自地方政府的规范。
来自国际公约的规范
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初加入国际海事组织《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为切实履行公约义务,国务院于1983年12月2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修订后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通过,并于2010年3月起实施。该规定中要求港口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应制定海洋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同时定期组织演练。
来自中央政府的法规
(1)港口综合管理:我国于2003年修订,2004年1月实施的《港口法》中明确提出在编制港口规划和港口工程建设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港口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006年2月实施的《港口统计规则》明确了港口统计调查中包括港口能源消耗、环境保护项目内容。2010年3月实施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从场所,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和接受污染物设备等方面对港口从事船舶污染物接受经营提出限定要求。
(2)港口工程建设:1999年4月实施的《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在19章明确提到环境保护规定,涉及港口设计采用的环保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港口装卸工艺流程中可能的污染环节。《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于2008年2月实施。该规范中对港口建设中涉及到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粉尘和废气,噪声,绿化,固体废气物,石油码头事故溢油清污应急措施,建设期污染防治等项都设立了实施标准。《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于2007年6月实施,提出项目申报中包括对资源利用和能源消耗的分析,以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2005年1月实施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提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港口机械管理:1998年《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提出港机设备分类,采用能源消耗小,环境污染小的一、二类港机,能源消耗、环境污染较大的三类港机停用,四类港机禁用的管理规定。
(4)港口生产规定:1991年10月实施的《港口煤尘防治规定》专项提出了煤炭码头的防尘作业流程。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控制城市港口区域的噪声污染,国家环保局1989年6月通过《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来自地方政府的规范
2004年新的港口法实施后,各地区政府相继发布港口条例。如《上海港口条例》(2006.3.1)、《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2007.10.1)、《福建省港口管理条例》(2008.3.1)、《江苏省港口条例》(2008.3.8)、《天津港口条例》(2008.4.1)、《山东省港口条例》(2010.4.1)、《大连港口条例》(2012.1.1)等。其中都会提到港口环境管理要求。如《天津港口条例》,提到在港口规划、建设和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港口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各地区也制定有其它环境管理规范。如辽宁省的《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提出编制港口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规定港口码头等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编制配备污染应急计划和设备。辽宁省内沿海城市也制定了相应港口环境管理规定,如大连市的《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大连港口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