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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完善环境立法的规则制定
1、加速制定或修订环境立法。1989年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诞生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了,在环境立法修订过程中应与国际接轨,在立法规则制定方面,不要仅考虑末端惩罚机制,而是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时就要设立“门槛”,考虑相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取消其注册资格。
2、环境检查常态化。政府要强化环境执法,及时处理环境犯罪案件。由环保部门牵头,成立由工商、税务、卫生、安检、公安等各个政府部门联合行动调查小组,采用明查后暗访的方式,不定期、常态化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以往只由环保部门检查,而环保部门又没有对环境犯罪案件查处权利的这种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