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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MS)监督审核(以下简称监审)实施中,如何确保贯彻CNAB对认证机构的通用要求和认证机构审核方案的相关规定,把握EMS监审证据的获取重点,形成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促进组织的环境绩效持续改进,是监审有效的关键。现就审核实施中一些体会总结如下:
对高层领导的审核
对高层领导的监督审核,通过交谈、沟通等方式主要需获得以下证据:1、环境意识的提高是否有具体的体现,如“新、扩、改”项目领导抓了哪些“三同时”工作;2、守法意识的提高是否有具体的体现,如是否了解新的适用法律法规对组织的要求,组织采取哪些守法对策;3、对组织的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在领导的日常工作中有哪些具体安排和关注;4、在污染预防、持续改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的成效如何,在资源优化、环保费用方面有哪些投入;5、政府或相关方关注的重点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6、自我完善机制如内审、管理评审的实施及有效性;7、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守法证据
EMS监督审核仍然要获取守法的证据,特别是二监、三监审核以体现EMS的有效性。
1、对于属于一类风险的组织不但要审核水、气、声排放的日常监测结果,而且要审核地方环境监测部门的例行监测和年度监测报告,是否达标排放;
2、对于属于二、三类风险的组织酌情而定,对初审时提供的水气声监测报告中已接近排放标准的项目,应要求提供新的年度监测报告,以审核其改进的有效性;
3、组织当年的排污许可证与实际实施情况,有无超标、超量排放,有无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4、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或转移的证据;
5、国家或行业节电节水有明确指标要求,组织是否达到了相应的能耗标准;
6、组织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等是否按时由监察机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中提出来的整改要求,是否经过了整改和复验合格后投入运行;
7、其他对照适用法律法规必须强制执行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