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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检查,发现企业排放废水pH值超标
2018年11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的某热处理厂例行检查,发现企业金属材料热处理火碱浸泡工序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私设的暗管直排厂外。
当日,城阳分局环境监测人员对企业外排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企业所排废水pH值>12。受监测资质和监测能力限制,城阳分局环境监测站在水质pH值大于12时,只能给出pH>12的结果,无法给出具体数值。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企业所排废水的pH值,城阳分局随即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对废水样品进行了检测,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12.7,超过了《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中规定的6~9的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
pH值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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