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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从源头上减量
美国政府有法律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这从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主动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途径。
近些年,美国住宅营造商协会开始推广“资源保护屋”,其墙壁是用回收的轮胎和铝合金废料建成的,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钢料是从建筑工地回收来的,所用的板材是锯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的,屋面的主要原料是旧的报纸和纸板箱。
这种住宅不仅积极利用了废弃的金属、木料、纸板等回收材料,而且比较好地解决了住房紧张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另外,美国每年有1 亿吨废弃混凝土被加工成骨料用于工程建设,实现了建筑垃圾的再利用。
韩国修法促进建筑废弃物再利用
韩国在2002 年进行法案提议,并于2003 制定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 年、2006 年又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其中包含了促进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三大推进政策:
一是提高循环骨料建设现场的实际再利用率;
二是建筑废弃物减量化;
三是妥善处理建设废气物。而且既明确了政府、企业的义务,又明确了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资本、规模、设施、技术能力的要求。
其所期待的效果就是防止进一步破坏自然环境,保障骨料供需的稳定,以及延长填埋场的寿命。
德国明确地方政府是处理建筑垃圾责任主体
2007年底,德国有25 万人在垃圾处理部门工作,垃圾处理部门的营业额超过500 亿欧元。在德国,生产商和分销商在设计产品时必须考虑到能够降低垃圾产生率,并易于回收和处理。
为了更好地回收和再利用垃圾,德国在20 世纪90 年代中期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Closed Substance Cycle and Waste Management Act),并颁布了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
在德国,建筑垃圾的回收率很高,占所有垃圾回收的比重也最高。这一方面得益于德国资源、能源、劳动的成本高,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其有效的监管,专注于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再次,从事设计和建造建筑物的人员也很注重物质的循环利用。
在德国,具体负责处理建筑垃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如制订建筑垃圾处理规划,州政府负责监管以实现德联邦政府或欧盟的目标。德国中央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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