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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仍有较大减排空间
“十一五”以来,全国钢铁企业陆续实施了一系列治污改造工程,通过烧结机(球团)配备脱硫设施,烧结机机尾、破碎筛分、高炉矿槽和出铁场、转炉一次烟气、转炉二次烟气等工序除尘设备升级改造等工作,使吨钢二氧化硫和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下降了70%和60%以上,大气污染治理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氮氧化物未采取措施、治理水平低、无组织排放严重、重点区域排放总量大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与日本、德国、韩国等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钢铁行业污染控制水平和环保管理水平仍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占颗粒物排放50%以上的无组织排放,吨钢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量我国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以上。作为超过全球产量1/2的国家,我国亟需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实现钢铁行业排放的大幅削减。
为了有效减排各类污染物,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的开发和实践应用,取得显著进展。如通过近5年的努力,我国超过8成的燃煤电厂实现了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已降至世界最低,我国已建成全球最大的清洁煤电体系。非电行业也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方面取得进展,并逐渐从末端治理为主转向全过程控制,如陶瓷等建材行业的清洁燃料改造和玻璃纤维行业的全氧燃烧技术都推进了相应行业的减排工作。这些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一方面为钢铁行业发展高效污染减排技术提供了借鉴,另一方面也在推进其他行业污染减排的同时,使得钢铁行业污染问题更加突出。在此背景下,钢铁行业更需加快推进污染治理步伐,为自身进一步发展赢得空间。
《意见》实施将显著改善空气质量
《意见》根据行业排放特征,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分门别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意见》制定科学性强。
一是充分体现了技术可行性,对超低排放要求并不是“一刀切”,对烧结机和其他主要污染源分别提出不同限值;
二是充分体现了管理的差异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企业实行严格管理;
三是强调依法推进,明确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四是强调可操作性,要求钢铁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严把工程质量,确保长期连续稳定运行。
《意见》的实施将稳步改变我国钢铁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降低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显著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据初步测算,到2025年,《意见》任务全面完成后,将带动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削减61%、59%和81%。
由于钢铁行业在重点区域相对更为集中,超低排放改造将在重点区域产生更大的环境效益。重点区域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总量将在目前的基础上分别削减14%、18%、21%;长三角地区将分别削减8%、11%、20%;汾渭平原将分别削减3%、6%、15%。模型分析结果表明,上述污染物削减将带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PM2.5浓度分别下降5.6微克/立方米、3.4微克/立方米、2.4微克/立方米,占区域平均PM2.5浓度的9%、8%、4%。过去北京、济南等城市开展了钢铁企业异地搬迁工作,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如济钢搬迁对济南市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年排放量分别削减10%和12%,使济南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0.76,这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开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治理可望取得可观的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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