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贵港市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及两化融合奖励暂行办法》(桂政办通〔2018〕XX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推进两化融合,强化企业质量品牌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智能制造水平,从而推动贵港工业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贵港市开展“工业提质年”活动实施方案》《贵港市2017年深化拓展“工业发展优质年”活动实施方案》和深化拓展“六个年”活动工作部署,联合出台了本《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对哪些企业进行奖励
首先,企业必须是在贵港市辖区内注册设立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其次,必须获得以下认定或奖励之一: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
(三)自治区创新型企业或自治区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四)国家、自治区级“计量标杆示范企业”。
(五)“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广西工业设计奖”
(六)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备案的众创空间。
(七)国家级、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八)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广西主席质量奖(提名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广西名牌产品、广西服务业品牌。
(九)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的获批准发布的企业。
三、对企业的奖励标准是怎样的
(一)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二)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本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三)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四)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五)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六)获得“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全国质量标杆)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七)获得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或自治区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八)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计量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九)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或“广西工业设计奖”的,按奖项等级每项分别给予以下奖励: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十)获认定的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十一)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十二)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广西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服务业品牌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三)获得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励;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的获批准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万、20万、10万元。
四、申请奖励或补助资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企业奖励申请报告;
(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开户帐号;
(四)获认定正式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怎样申报奖励或补助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企业可根据通知要求,按时向所属县(市、区)工信(经贸)局提出奖励申请即可。经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质监部门对申请奖励的企业进行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科技局、质监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进行公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奖励。
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