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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验室资质认定未来的思考(三)

如何处理好CMACNAS的关系?

 

CMA 和CAL 经过30 年的爱恨纠缠,终于在2018 年要做个了结,CAL 终于要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对于实验室的资质评价只剩下两套评价制度: 强制性的依法实施的CMA 和自愿性的国际互认的CNAS。截止2017 年8 月,全国CMA 实验室3. 3 万家,CNAS 认可实验室近8000 家( 其中检测实验室7000 多家,校准实验室1000 家) 。全国既获得CMA又获得CNAS 的实验室大约6000 多家( 获得CNAS未获得CMA 另外1000 多家是企业第一方实验室) 。CMA 比CNAS( 前身CNACL /CCIBLAC) 早诞生七八年,但二者本是同根生,都源自国际标准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施模式( 程序) 也大体相同,都是基于评审员去现场评审之后发证。本质上都是对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和管理体系满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一项资质评价制度。区别在于,CMA 是行政许可事项,分国家和省两级实施,国家( 认监委) 发证3000 多家,31 个省发证3万家左右。实验室认可由CNAS 一家实施,没有分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认监委成立后,为了推进实验室认可工作,不但在《认证认可条例》里面写要积极采信认可结果,对于获得实验室认可的,资质认定要减免程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还发文,把国家级CMA/CAL 很多工作都委托给了CNAS( 的前身CNACL) ,并强制要求国家质检中心做认可、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三合一”评审。认监委成立后,又发文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必须通过实验室认可( 与CMA 一并进行“二合一”评审) 。但现在,CMA 和CNAS 的关系正在重新梳理,国家质检中心、行业检测中心( 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 、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的“三合一”“二合一”也在动摇。过去热衷申请CNAS 的司法鉴定领域和公安刑侦实验室也积极要求申请CMA。新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率先引用国际标准ISO/IEC17025 最新版本的相关条款和要求,而这些条款和要求CNAS 认可准则都还没来得及引用,等于CMA 的最新评审准则实际上与认可评审准则的最新版是可以接轨的。其极度超前的理念( 比如分包) 有些脱离了中国国情,比认可还严的条款对于广大基层实验室来说也有点拔苗助长,基层实验室难以做到。

 

不理解不了解CMA 和CNAS 的这些历史恩怨,就难以正确处理CMA 和CNAS 的关系。CMA 和CNAS,这两套制度,尽管同根同源,但针对不同的对象由不同的实施主体实施,发挥不同的作用,并存下去也有它的道理。但一旦国家决定做出大的调整,取消其中某一项、或者对其中一项制度的实施模式做出重大调整,两边都要有心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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