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专利能够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实施相关的行政措施。
1.当一项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为了供应国内市场的需求(若涉及的是半导体技术的,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能够满足条件进行实施的单位可以合理请求专利权人(发明、实用新型)允许其实施该项专利,但并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被允许的,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实施该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这种行政措施是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
2.当国家出现了紧急的状态、特殊的情况或为了公众利益需要运用到某项专利技术时,国务院专利部门可以给予实施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3.当一项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比之前的取得的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科学技术有显著的经济意义上的进步,但该专利的实施又依赖前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或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前一或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这种行政措施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