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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机制”作为调节劳动基准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产生和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长期以来,我国矿山安全监管主要通过政府强制实现,存在决策不民主、执行效果不佳等弊端。借鉴国外对话协商、咨询指导、协调监督等“三方机制”模式,我国可以考虑在矿山安全领域建立促进职业健康安全的“三方机制”,具体路径是修改《矿山安全法》,调整其篇章结构,增设“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三方机制’”一章,完善相关罚则。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生产安全监管主要通过政府运用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手段实现。这种以支配―服从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
一是决策机制不透明,公众参与渠道有限,导致政策的可接受度和知晓率低下。
二是过度倚重政府的强制功能,忽视相关方的配合与协作,不利于激发企业和员工的自我安全管理能力。
三是导致政府监管常常处于一种“任性”状态,对企业、雇主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缺乏相应保障。
与我国对安全生产实行单一政府监管模式不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由政府部门、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代表共同处理有关劳动基准关系的重大问题,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机制(以下简称“三方机制”)。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是劳动关系中的三方主体,三者所追求的目标并不相同,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协调劳动关系的最主要问题就是平衡三方利益。“三方机制”具有多方参与、集体协商、决策民主、利益兼顾等特色,有利于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76年第6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并在我国《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初步建立了“三方机制”,但该机制主要用于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并不涉及职业安全与健康。
矿山行业历来是职业安全与健康事故高发的领域,也是我国安全监管的重点。据统计,2014年全国矿山行业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043起,造成1571人死亡,分别占工矿商贸行业全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数量和造成死亡人数的18.1%和21.8%。
在矿业领域建立“三方机制”,推动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三方就涉及职业安全与健康的重大问题进行积极对话、协商和谈判,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有利于保护职工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权益,而且会促进政府部门关于生产安全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增强行政的效能,增进全社会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