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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管机制创新(三)

国外“三方机制”的主要特点

 

第一,职业健康安全,三方主体的结构基本相同,人员比例略有差异。尽管体制不同,但各国三方机构通常包括来自工人组织的代表、雇主组织的代表和政府部门的代表。三方主体的地位大同小异,人员组成略有不同(见表1)。在三方代表的选取上,各国通常会考虑其知识背景以及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经历。代表大多实行聘任制,任期有所不同。

 

第二,“三方机制”作用领域基本相同,但机构运作方式各异。国外“三方机制”为政府监管发挥了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其作用领域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为政府提供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政策咨询和建议;二是推动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三是开展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研究;四是参与和协调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活动。澳大利亚的情况比较特殊,SWC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和推动立法,其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在机构运作方式上,除ILO外,国外三方机构大多采取委员会制,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运行。以NACOSH为例,该机构每年要召开2―4次会议,会议记录予以保存以备公众查询。

 

第三,“三方机制”依法建立,其运行比较规范且向公众开放。国外职业安全与健康三方机构的设置、职能、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均有法律依据,如NACOSH的经费来源于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局,MHSC的经费来源于南非矿产资源部,SWC的经费来源于澳大利亚就业、教育和劳动关系部,这体现出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特点。此外,各国还制定了三方机构的章程和相应的工作计划。国外“三方机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三方机构的相关会议和文件向公众开放。如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NACOSH的会议通告,公民可以通过邮件或在线提交个人意见。

 

国外“三方机制”总体评价

 

总的来看,作为调节劳动基准关系的重要手段,“三方机制”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形成和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一方面,三方机构的代表来自不同领域,拥有不同学科的专业知识,弥补了政府部门专业知识的不足,起到了思想库的作用,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另一方面,非营利性、开放性和第三方的特点,决定了三方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客观公正,保证了政府决策的可接受性,有利于减少行政执法和政策执行的阻力。国外“三方机制”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在ILO的推动下,“三方机制”虽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大部分集中在欧美一些工业发达国家且主要是由解决劳资关系问题的机制拓展而来,发展中国家是否适用值得研究。此外,在政府监管机构之外增设一个三方机构,不仅可能出现新设机构与现有机构的协调、摆位等矛盾,还可能带来行政成本和工作效率方面的问题。实际上,“三方机制”的作用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的态度,并与机制本身的松散程度密切相关。有批评者认为,ILO的执行机制中缺乏真正有效地保护劳工权利的条款,该执行机制与国际人权法的执行机制一样显得疲软无力,不能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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