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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是否必须 要安排复查?不安排复查有什么后果?
目前,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许多用人单位不按职业健康检査机构要求安排复查, 而是直接将检查结果异常人员调离或不予录用(尤其是上岗前检査),是造成职业健康检查复査率低、职业禁忌证检出率低的主要原因。
职业健康检査针对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目标疾病而进行,其主要目的是检出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査总结报告结论中建议复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因此,未按职业健康检査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职业健康检査机构不能作出相应结论,实际等于未完成本次职业健康检査,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如果未按要求复査,对于可能受到职业损害的劳动者,将因未及时发现职业病而延误治疗,用人单位更可能因此错过发现和控制职业病事故隐患的时机而酿成大事故。对于可能存在职业禁忌证者,不予复査而直接调离或不予录用,对劳动者不公平,可能存在侵犯平等就业权的风险;如果是熟练工,对用人单位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能否增加和减少?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必须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噪声、苯等)和检查类别(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等),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GBZ 188)确定,其中必检项目任何人(包括职业健康检査专业人员)均不得减少,如果缺项则不能作出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与评价;选检项目由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劳动者健康情况选定,应遵照执行。以上两类检查项目应视为“强制性检査项目”,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有责任与义务遵照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可以根据不冋情况建议增加其他检查项目,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况适当釆纳,用人单位也可以出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提出增加《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GBZ 188)规定之外的检査项目,这些检査项目均应向劳动者说明其目的和意义,征得劳动者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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