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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合同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已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对女职工怀孕流产有哪些保护规定?
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有什么规定?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分别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确定。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女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顺延。
哺乳婴儿的女职工,其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二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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