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通商产业省(现为经济产业省)根据本国的《计量法》主管全国计量工作,其下属的机械情报产业局的计量行政室具体管理全国的计量业务,主要是法制计量业务。
日本计量法规定了18类特定计量器具的法制管理要求,包括:出租汽车计价器、衡器(含标准砝码)、温度计(含体温计)、皮革面积计、量器(含水表、热水表、煤气表、加油机、LPG加气机、体积量的量器)、现场仪器(废气、废水仪表)、密度计、压力计(含血压计)、流量计、热量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电能表、无功功率表、照度计、噪音计、振动计、浓度计(化学法NO2分析仪等12类)、特定重力比重计。
经济产业省负责型式批准,日本计量研究所和日本电气计器检定所具体实施型式批准,具体试验还可由经济产业省指定的检定机构或认可的外国实验室承担。型式批准的有效期为10年,有一部分特定计量器具,规定有一定的检定周期,如加油机7年,水表8年,煤气表10年,电能表(7~10)年,家用三表的检定实行到期轮换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