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1821-1850)后期,中外通商日益频繁。为了便于稽查和征收进出口货税,清政府设立了通商海关。根据道光二十七年(1874)中国、瑞典、挪威《贸易章程》第十二款规定,瑞典、挪威等各国岸领事馆所有度量衡,均以粤海关定式为标准。由“中国海关发给丈尺秤码各一副,以备丈量长短权衡轻重之用。”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个通商口岸,一律依照粤海关所颁之式盖戳镌字,以保证量值统一。并要求各海关监督所在口岸送交领事馆照此划一。然而各国政府并不满足于清政府开放海禁,为了在中国获取更多的资产,各国都想控制中国的海关大权。
咸丰八年(1858)天津条约订立之后,各约所附通商章程皆规定请外国人帮助办理税务,从此海关大权榜落。咸丰九年英国人李泰国攫夺了广东海关后,中国海关一直被帝国主义把持。海关衙门既不在中国行政系统之内,海关上的度量衡以及币制也不在中国法律规定之内。各国海关衙门借口中国度量衡庞杂纷乱,漫无一定,另设专款规定相互折合的办法。自此在中国度量衡史上出现了丧权辱国的海关度量衡,即所谓的海关尺和关平秤。
来源:中国古代计量史图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