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案例解读
2017年1月,贺先生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反映,某粮油市场多个商铺正出售“毒面粉”。接到市民举报后,相关部门立即组成调查组, 到当地各粮油市场进行调查,发现在很多摊位的库房都存放着大量颜色发黄、散发着严重霉味的面粉。据鉴定,这些面粉是国家粮库淘汰的发霉面粉,含有可致肝癌的黄曲霉素,按照规定,该种面粉只能适用于饲料等行业,绝不能当作人的粮食进行销售。然而这些“毒面粉”却被不法商贩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专营企业以较低廉的价格买进,然后进行转售。在对此“毒面粉”事件进行控制后,当地政府对贺先生进行了公开嘉奖。
专家说法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亿万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地方出现了食品加工生产企业追逐利润,罔顾他人身体健康的事件。很显然, 单靠行政机关执法很难抑制这种局面,每个公民作为市场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如果能担负起监督食品安全的责任,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扩大监督范围。根据我国《
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
食品安全信息,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民个人监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的正当性。可以说,“监督食品安全,匹夫有责”,我们需要每一个社会主体参与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从而在社会上形成打击不正之风的氛围。
一句话点评
我国法律对公民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给予了肯定,所以,作为消费者,当遇到违法加工、经营问题食品时,要积极地监督举报。
(该文摘自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张语琦主编的《看图读懂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