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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规范全省计量检定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下列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工作方面,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
二、强制检定工作原则
全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关于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规定。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可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二)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检定的要求,对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开展已获授权项目检定工作的,应当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报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方可暂停相关项目检定工作。未经批准,机构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已获授权项目检定工作。
(三)沈阳经济区、沿海经济带、辽西北地区,区域内相关市、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可以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向所在经济区域其他市、县有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也可以向省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四)鉴于沈抚新区目前尚未依法设置计量检定机构,其辖区内强制检定工作按原归属地检定,也可以向省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强制检定申请
(一)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需提供《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上一周期检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二)使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首次检定项目,需向当地县(市)具有资质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填报《辽宁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单》(见附件1),并提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相关证明材料。本着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经当地县(市)计量行政部门(或委托的计量检定机构)审核后,到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经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已经指定过检定机构的计量器具直接向原指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到期申请后续检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持上一周期检定证书等证明材料,向承担计量检定的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填写《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承诺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承诺书》),对所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行首次备案承诺,同时报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承诺后新增或变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必须再次填写《备案承诺书》,重点明确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调整变更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承诺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无变化,到期申请后续检定的,需提供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或《备案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四、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及信息公开
(一)计量检定机构依法依规受理强制检定业务、严格履行强制检定服务承诺(见附件3),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等要求进行检定、出具检定报告。在遵守强制检定范围、落实属地检定责任的基础上,强化服务观念和效率意识,优化检定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强制检定完成后,妥善保存工作档案,并将强制检定情况按年度报同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单位网站上或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检定能力(见附件4)和检定工作流程,检定进度和检定结果等信息。
五、计量检定机构能力建设
全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本地区欠缺的计量检定项目,特别是强制检定项目,要尽快建立所需的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