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共享单车新规 8情形禁设停放区
昨日,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两个重要配套文件,《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已于日前公布。与此前发布的《指导意见》相比,这两个配套文件对共享自行车的车辆标准、企业运营和政府监管平台、信息系统安全、停放区域施划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
《规范》要求共享自行车需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精度误差应控制在小于等于15米的范围内;为避免因车辆损坏而给骑行者带来危险,在车辆安全标准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投放车辆一般三年应更新或报废,同时完好率不得低于95%;企业需加强停放秩序管理,在电子地图内明示停放区、禁停区和禁骑区,同时还应搭建承租人信用平台,信用不足者将限制其租用车辆。
《导则》还明确规定了8种禁止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区的情形。
8种情形禁设停放区
1、禁止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2、禁止占用车行道(已明确是停放区的除外);
3、禁止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客流、车流集散安全;
4、禁止在盲道及盲道两侧0.25米范围内设置;
5、禁止在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米范围内设置;
6、禁止在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
7、禁止在医院、学校、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两侧30米范围内设置;
8、禁止影响临街单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看点1 车辆定位误差≤15米
在9月15日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共享自行车需配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终端,《规范》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在综合国内外卫星定位装置的精度现状水平和企业车辆安装情况的基础上,规定共享自行车卫星定位装置精度误差应≤15米。对智能终端则要求具备采集车辆位置、时间、车锁开关状态等信息的条件,并将其上传至企业运营平台,为规范停放秩序、科学合理运营提供技术支撑。
为保障共享自行车停放秩序及调度需求,《规范》明确提出: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应配置车辆维护人员、维修人员和调度人员;人员配置数量应满足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的要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点、重要商圈等重点区域应采用电子围栏与人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看点2 车辆完好率不低于95%
为保障车辆安全及市场秩序,《规范》对共享自行车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每辆车应在车架前管处打永久性标记(钢印),且要求钢印清晰,编码具有唯一性。共享自行车一般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
每辆共享自行车出厂前应经生产厂家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对首次投入共享自行车服务的新车型须有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对已经投入运营的共享自行车,每个车型按生产批次应每年定期进行存量车复检,不合格产品批次应全部召回。同时,企业应对共享自行车进行周期性整备,投入运营的共享自行车完好率应不低于95%。
世界资源研究所中国可持续交通项目主任刘岱宗表示,对共享自行车的监管重点应该是安全,不应拘泥于所谓的使用期限。
刘岱宗说,有些使用频率高的车辆可能一两年就坏了,但有些车辆使用超过5年都不会出现什么问题,统一的报废期限不是很合理。所有公共交通运营工具首先都要满足相应的安全标准,例如刹车距离、脚踏板稳固性、链条性能等。因此,应该抓紧建立共享自行车定期检测制度,就像汽车年检,由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从企业的投放车辆中抽检。
刘岱宗说,如果规定的硬性报废期限过短,反而有可能促使企业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而不去追求产品质量,造成共享自行车质量和安全性能下滑。
看点3 承租人信用条件不足限制用车
记者注意到,《规范》明确提出要进行“承租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管理方案:承租人客户端应提供承租人在线登记注册和签订服务协议的功能。企业运营平台应建立承租人信用体系,说明加减分规则,对于承租人违规停车等被执法部门处罚的行为应进行记录,对那些不满足信用条件和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承租人要采取措施,限制其租用车辆。
同时,在企业信用方面,政府组织对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公示考核成绩,并将企业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监管和行业信用系统。
刘岱宗表示,信用体系的建立对于规范管理共享自行车使用情况肯定能有所帮助,但建设承租人信用体系的成本很高,因此需要综合考量投诉举报渠道、举证方式、各类纠纷等问题,现阶段这种“扣信用分”治理方式只有一个模糊框架,操作难度较大,相反,通过正向鼓励规范使用、停放秩序的成本更低,也更能为消费者接受。
看点4 新建小区应配足自行车停车位
依据《导则》要求,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遵循“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原则,由各区在综合考虑停车需求和场地实际条件,并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基础上,利用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机非隔离带、行道树设施带和绿化设施带,就近灵活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实现自行车停放区应设尽设。在停放区内,无论是共享自行车还是私人自行车,均应按照停放朝向,整齐有序停放。
《导则》提出,新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应按标准配建充足的自行车停车位。已建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的配建自行车停车位不得挪作他用,如有不足,应在用地范围内扩建。
刘岱宗表示,目前文件中“新建区域需配足自行车位”的表述稍显模糊,共享自行车的停放需求是动态的,所有规划、设计、配套都应以需求为导向,具体操作起来有两步。首先是要去了解需求,掌握市民的出行意愿,这个可以通过实验来完成。在了解用户需求的基础上才能考虑如何去满足需求、调节需求。
看点5 停放区不得附带任何企业信息
在停放设施方面,《导则》提出应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设置,适当组合,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尽可能减少占用城市空间。在重点区域和路段可设置电子围栏。按照《导则》规定,自行车停放区宽度最小为1米,宜喷涂白色闭合四边形的地面标线,其内应施划自行车样式的路面标记和指示停放朝向的箭头,且不得附带任何具有企业或品牌特征的指向性色彩和信息。
《导则》还要求,在重点区域次干路(含)以上等级城市道路应增设存车架。存车架的设置应与停放区角度一致,具备稳固车辆的功能,保证停放车辆遇风不倒伏。此外,在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枢纽周边设置的自行车停放区,可设置停车标志和相应的引导标志。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