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4279654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18年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此次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涉及诸多大家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如股权回购制度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权分置”、对问题疫苗案件的回应等。
公司股份回购将进一步“放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已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在做草案说明时指出,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
草案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将公司法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草案提出,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草案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落实“三权分置”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法的主要任务。
“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
由此,草案二审稿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二是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是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四是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关于承包期延长,此前有意见提出,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规定,但草案只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作了规定,建议对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权利为土地经营权,并删去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
拟重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
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坚持重典治乱,强化全过程监管;围绕问题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和推进审判制度改革等进行修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草案明确,对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等6种违法行为实行从重处罚。同时强化对疫苗等特殊药品的监管,规定除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外,疫苗等特殊药品不得委托生产;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在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过程中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追溯信息。
草案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生产、销售劣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草案规定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处罚。有生产销售假劣药、违反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业的处罚。
此外,草案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草案规定,有生产销售假劣药、违反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业的处罚。
明确“国家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还审议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草案明确国家采取宣传教育、价格税收等措施。
草案进一步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并针对问题疫苗案件、药品低于成本价竞标等问题增加约束性规定,体现从严监管精神。
草案充分体现“三医联动”,明确“国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明确国家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明确国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以县级医院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对从事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