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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繁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司法部对涉及司法部本级和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近日印发了《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取消了司法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8项。
证明事项清理,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群众和企业的强烈期盼。司法部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大力削减证明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本次取消证明事项领域涉及律师执业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社区矫正实施、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等方面。
★一是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部门规章设定的“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等20项证明事项,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二是取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职称证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一贯表现”等8项证明事项,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律师协会调查核实或者网络核验、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下一步,司法部将及时做好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推动减证便民、优化服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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