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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形势下对计量校准管理活动的需要,总局计量司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计量校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计量校准机构、计量校准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部分:主要阐述《办法》为什么、是什么、做什么、什么人做、什么场合做、根据什么做以及什么可做等一系列基本问题。
计量校准机构部分:主要阐述校准机构作为校准服务活动的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遵守的规则和拥有的权力。强调校准机构基本能力要求,以及与校准服务相关的非直接校准行为的要求。包括能力和条件要求、自我声明公开、计量标准溯源要求、人员要求、责任主体、能力变更和保持、第三方认可、计量校准机构公开信息要求、分包和保密义务等内容。
计量校准活动部分:主要阐述计量校准机构在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过程中校准供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其相关行为的要求。包括义务和责任、计量校准服务合同、计量校准依据、计量校准报告、结果可追溯性、禁止行为和委托方的义务等内容。
监督管理部分:主要阐述对计量校准服务进行必要监督、管理以及实施主体的责任和权力。包括行政检查、计量校准能力核查、社会监督、失信行为内容、严重失信内容、信用管理、信用惩戒、法人和自然人失信信息联动等内容。
法律责任部分:主要阐述对违反规定的处理要求。包括对未按规定开展自我声明、违反禁止条款等对规范服务、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有明显影响的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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