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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技术人才
2019年2月1日,人社部、工信部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
1、增设正高级工程师,完善职称层级,扩展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实现与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实行评审专业动态调整,促进评审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
2、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分专业领域完善评价标准,以能力、业绩论英雄。淡化学历、论文、奖项要求,科学引文索引、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等作为评价参考,突出对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
3、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程技术人才,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方式。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采取“直通车”方式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4、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参加职称评审,在相应职业资格考试中缩短工作年限要求或免试部分考试科目;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主体作用,促进评价标准与使用标准深度融合。
5、逐步将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技术水平高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评审,评审结果实行备案管理。
6、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精简证明材料,减少证明事项,减轻人才评价负担。
二、会计人员
2019年1月11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
1、要健全评价体系,增设会计人员正高级职称,形成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体系。
2、要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廉洁自律、不做假账,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3、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论文不作为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4、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
三、自然科学研究人员
2019年4月23日,人社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
1、突出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从事基础研究、从事应用研究和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三类,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
2、破除“四唯”倾向,淡化学历要求,学历不再是否决项,不具备相应学历可以通过同行专家推荐进行破格申报;淡化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改变片面将论文、著作数量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不把奖项、荣誉性称号作为限制性条件。
3、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对特殊人才打破常规,采取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确保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保障离岗创业或兼职科研人员评审权利。
4、建立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的,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
5、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
6、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科研项目、人才支持计划等申报材料中与职称相关的内容,可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减负”。
四、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2019年2月26日,人社部、中国民航局印发《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部署民航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1、要健全制度体系,增设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2、要完善飞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飞行技术人员的首位。充分体现飞行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破除“四唯”倾向,注重考察飞行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实践性,论文不作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淡化学历、奖项等要求,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3、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对通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外语能力不作要求;运输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外语能力采用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等级要求进行评价。对于年龄较大长期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不作外语要求。飞行技术人员各级别职称评审,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4、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在保障飞行安全、解决重大飞行技术难题、避免重大飞行事故、挽救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飞行技术人员,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方式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5、要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飞行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
五、技工院校教师
2017年11月28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
1、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将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设置到正高级,拓展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空间。
2、切实改变唯论文、唯学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作统一要求。
3、要改进评价方式,采取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技工院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科学评价。要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
4、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正高级教师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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