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76号)
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一)生产场所入口更衣室内混放私人物品。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5.1条款关于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其他物品分开放置的要求。
(二)更衣室旁边的卫生间有异味。不符合GB 14881中5.1.5.3关于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的要求。
(三)部分洗手设施锈蚀、损坏。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5.5关于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一)供集团内部酒店餐饮使用的酱卤肉制品(猪蹄)的凉制、冷却车间与其他产品蒸煮、烟熏车间存在人流、物流交叉。不符合GB 14881中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二)生产车间小料间里存放有半成品的不锈钢桶盖不易于清洗。不符合GB 14881中5.2.1.2.1条关于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的要求。
三、产品检验
抽查2017年9月10日和2017年9月14日出厂检验报告,大肠菌群检验依据为GB 4789.3—2010,未按最新标准GB4789.3—2016执行;菌落总数检验依据为GB 4789.2—2010,未按最新标准GB 4789.2—2016执行。不符合GB 14881中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能力的要求。
四、库房管理
原辅料库中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成品库中各类产品未有明确的区域分离标识。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2017年11月17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日期: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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