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人社〔2012〕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54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0〕99号),经区政府同意,为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努力为浦东新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二次创业”培养更多的技能人才,促进劳动者提高就业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项目
1、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本区人保部门”)公布的补贴培训项目。
2、本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
3、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和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并经本区人保部门批准的其它项目。
4、职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项目。
(二)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实训费用补贴
(1)本区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两保障一补偿”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就业的院校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区补贴培训目录内的项目培训,经鉴定合格(含自鉴定考核之日起一年内补考合格,下同),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参加区定向培训项目培训,经鉴定合格,被定向用工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参加市、区定向培训项目培训,经鉴定合格,6个月内被非定向用工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
(2)本区户籍的本市单位在职人员、本区注册单位内本市户籍和持有境内人员《上海市居住证》(人才类)的在职人员(含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本区户籍的高等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和本区区域内高等职业院校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参加区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项目培训,经鉴定合格,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参加高级及以上项目培训,经鉴定合格,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70%的培训费补贴。
(3)本区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本区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的本市户籍和经市教委批准的在册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参加市、区补贴培训目录内初、中级项目培训,经鉴定合格,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
(4)符合本市农民工补贴培训条件的人员参加区补贴培训目录内纳入本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初级及中级技能操作类项目培训,经鉴定合格,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参加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类项目培训,经鉴定合格,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70%的培训费补贴。参加家政类项目培训,经鉴定合格,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5)本区户籍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和驻区部队随军随调家属参加市、区补贴培训项目培训,经鉴定合格,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不合格的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驻区部队集中组织当年度待退役官兵参加市、区补贴目录内中级及以上项目培训,经鉴定合格,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6)配偶为本区户籍的外来媳妇、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5年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员参加市、区补贴培训目录培训经鉴定合格的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经本区人保部门认定的困难人员在失业期间参加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每月200元的生活费补贴。
(7)对区域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实训资源经本区人保部门认定纳入本区公共实训体系,向浦东区域内经认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员、企业职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开放实训,根据核定标准按每人每课时不超过2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费用补贴,补贴课时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80课时。
(8)鼓励本区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组织农民工培训的按注册鉴定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50元培训费用补贴。对于组织符合本区补贴条件的人员开展高级及以上培训的,按照鉴定合格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培训费用补贴。
2、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补贴
(1)对本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开展经认定培养项目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对其服务本企业及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的,按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工种)鉴定合格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实训费补贴。
(2)对纳入本区“高师带徒”项目的单位,按被带教人员职业资格提升等级给予带教费和组织管理服务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四级升三级每对2000元,三级升二级每对2200元,二级升一级每对2400元。带教师傅可按规定享受技师进修等项目培训费补贴。
(3)对建立首席技师制度、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的本区企业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给予工作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每名首席技师1万元、每个首席技师工作室1万元,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4)对诚信等级为A、B级的本区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自主开发本区产业发展紧缺或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经本区人保部门认定后,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开发费补贴。
3、优质职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补贴
对在本市诚信等级评定中被评定为A级的职业培训机构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由C级以下提升为B级的职业培训机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家机构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项目
1、创业辅导项目
2、创业提升项目
(二)补贴标准
1、本区户籍的意向创业者参加创业辅导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后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结业后6个月内成功开业的再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
2、本市户籍、注册地在本区处于初创期的各类经济组织创办者及符合本区市民创业补贴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提升项目培训,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50%培训费补贴。
3、创业培训学员成功创业且稳定开业6个月及以上的,按实际开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补贴要求
(一)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原则上为本区范围内与本区人保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机构(以下简称“补贴培训签约机构”)。补贴培训签约机构原则上应在完成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并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二)补贴培训对象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本区培训费补贴,且补贴项目不得为其已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项目。院校学生原则上求学期间只能享受一次本区培训费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对象参加市、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培训,如需要具备低一等级职业资格的,在获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的同时可按规定标准享受低一等级职业资格的培训费用补贴。
(三)同一项目培训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市补贴培训项目中高级及以上项目,补贴标准就高计算。区补贴目录执行期间,培训项目增补进入市补贴目录后,按市有关政策执行。
(四)补贴对象参加高级及以上项目培训,鉴定不合格的,按鉴定合格应补贴培训费的50%标准予以补贴。对已列入本市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本区补贴培训目录内不再重复,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四、其他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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