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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人社培〔2011〕21号
 
关于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榕委〔2011〕7号)和《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委办〔2007〕13号)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高级技师培养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1号)和《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2011年开始每年从省、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按照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式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按照技能劳动者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同方式分为四类:
1、参加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采取集中培训形式举办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班(原则上为我市八大支柱行业紧缺工种),并通过理论与实践操作考评取得相应级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助标准为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6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对实训耗材支出较大的焊工、车工、模具、铣工、刨工、数控铣工、数控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冷作钣金工、钳工等机制专业工种,相应的补助标准增加30%。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61号)和《关于在部分企业开展直接推举认定技师、高级技师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84号)精神,通过企业考核认定或直接推举取得相应级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助标准为技师800元/人、高级技师1000元/人。
3、个人参加国家(省)级统考获得相应级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助标准为技师1000元/人、高级技师1500元/人。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上述标准补助。
4、企业自行培训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评取得相应级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助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榕人社培〔2010〕54号)精神执行。
三、申领办法
1、由培训单位按培训方案组织集中培训考评的,按照实际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给培训单位。
2、通过企业认定或直接推举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由企业按实际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3、个人参加国家、省级统考或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请市财政局核拨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代领后汇至获证者个人银行帐户。
四、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相关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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