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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7]14号)规定,为拔尖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重大生产活动、技术革新、工艺改造等决策提供制度保障,提高高技能人才生活待遇,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市政府决定建立政府技师津贴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建筑业和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第三条 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0人。
 
  第四条 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国民经济大力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建筑业、现代服务业、奥运经济建设等领域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从行业企业单位择优评选产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业促进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参与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评选工作。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建“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评审委员会,下设有关职业(工种)评审组,负责对参评人选的分组审议和综合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当年参评人选涉及的职业(工种)确定。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范围是本市各类企业中生产、服务在一线岗位上,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按照《关于在本市企业推行首席技师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劳社培发[2007]194号)的规定,选拔特聘的首席技师。
 
  第八条 “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津贴人员”的参评人选应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或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在同行业领域中享有较高声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照规定参加“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的推荐和评选:
 
  (一)技能高超,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
 
  (二)在技能、技艺上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大幅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较高生产、销售记录。
 
  (三)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上,发扬团队精神,传授技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四)在编制标准工艺、工作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推荐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 “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归口推荐。归口推荐单位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
 
  第十条 “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推荐程序如下:
 
  (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基层单位上报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企业行业推荐人选名单及排序,经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审定,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辖区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技术成果、工作业绩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及排序,经区(县)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需提交推荐工作报告、推荐人选一览表及排序、《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侯选人推荐书》、事迹材料、被评为行业、企业首席技师以及代表或反映技能水平、主要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评审方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局汇总全市推荐人选,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参评人选,提交“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召开“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评审会。“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评审委员对上报推荐人选分类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进行排序。
 
  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召开由“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各小组组长和有关领导参加的综合评审会议,对分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经无记名投票确定拟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将拟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选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署名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
 
  拟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选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呈送核查报告。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
 
  第十五条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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