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
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4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7月31日
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
第二条 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申领
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
我区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在办理转移资料中注明转移人是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及享受补贴的相关信息。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由申请受理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其是否已享受过技能提升补贴,核实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实行网络在线办理的单位要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可结合实际调整申请所需资料,具体由地级市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二)审核
受理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书面答复。
(三)拨付
受理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通过后应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办理时限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五条 补贴标准
我区一般职业(工种)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全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符合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制定全区范围内统一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统筹地区在全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清单。
申请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的,以其申请证书所记载的核发年度进行认定。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第六条 资金使用
各地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失业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进行调剂补助。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确保责任落实到人,政策落实到位。
(二)提高审核效率。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方法。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和质量。鼓励各统筹地区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
(三)强化监督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制全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加强鉴定工作日常监督和管理,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严格落实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等有关制度,防范廉洁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活动,要深入工业园区、企业、街道、社区,开展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资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媒体(尤其是利用微博、微信、掌上APP、QQ)等渠道宣传政策。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5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
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