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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小餐饮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8日


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维护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要求,但是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经营场所面积在50㎡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条 按照纳入监管、规范提升、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小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登记,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小餐饮登记后,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小餐饮未经登记,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五条 小餐饮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实施登记,颁发《小餐饮登记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并公开办理小餐饮登记的人员和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小餐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操作间各食品处理功能区应当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各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干净整洁;

(三)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

(四)建立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者身份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小餐饮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与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小餐饮登记承诺书》,及时将小餐饮登记有关材料归档,并填写《小餐饮登记信息告知单》,在次月5日前报送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第九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小餐饮登记信息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 小餐饮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为登记日期,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

小餐饮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保持登记证书编号不变。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并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

第十一条 小餐饮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登记证。

第十二条 小餐饮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注销其登记证。

登记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经营或发生重新登记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缴还登记证。

有效期满停止经营的,《小餐饮登记证》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小餐饮登记证》样式。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证书并发放到辖区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需经费编入年度预算。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小餐饮登记证》。

第十四条 《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店名、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经营项目、登记证编号、有效期、登记单位、登记日期、投诉电话等信息。

登记证编号格式为:小餐饮登记编号由XCY(小餐饮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缩写)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设区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2位乡镇(街道)代码(由所在地县、市、区指定)、6位顺序码。

    第十五条 小餐饮经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

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不得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海(水)产品、冷荤凉菜、自酿酒、散装白酒、自制生鲜乳饮品等高风险食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十六条 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小餐饮登记管理人员和乡(镇)、街道聘请的村(居)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督促小餐饮经营者守法经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当及时劝止无照或未经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

对不听劝止、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县(市、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对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涉及的新问题,应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做好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强化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的履职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评,进行评议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小餐饮登记管理职责的,由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2.小餐饮登记承诺书

      3.小餐饮登记证样式

      4.小餐饮登记信息告知单


附件1
  小餐饮登记申请表(样式)
  编号:
店   名  
营业执照代码  
经营地址  
申请类别 □首次申请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延续登记
经营项目 □热食类        
□自制饮品(□现榨饮料  □现调饮料  □冷冻饮品  □水果甜品 )
□冷食类(不含冷荤凉菜)
经营场所面积(㎡)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负责人
(签章)
签名:                               
日期:
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签名:
日期:

小餐饮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一)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者身份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附件2
  小餐饮登记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义务,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保证经营的小餐饮符合《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要求。
  三、保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做好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并按照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四、保证按照登记的经营项目加工供应食品,不经营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五、保证按照规定进行食品采购的索证索票和验收,食品加工经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保证使用的餐饮具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
  七、保证食品制作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保证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处置符合《福建省餐厨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九、保证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要求。
  十、保证不断改善食品经营条件,争取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经营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小餐饮登记证规格为A4纸张大小,只有正本)

附件4    
 
       小餐饮登记信息告知单(样式)
  编号: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    年   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小餐饮登记信息告知如下:
 
序号 店   名 经营地址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经营项目 联系方式 登记日期 登记证
有效期
登记证编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章:                                             年     月    日
 
日期:2017-10-12
 
 
来源:福建食药局,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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