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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食盐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项需要长抓不懈的民生工程。当前,正处在国家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关键时刻,但依然存在少数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违反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建立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采取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手段违规发展食盐批发业务;少数个人肆无忌惮,擅自从事食盐批发经营,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严重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给我省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造成严重的食盐安全隐患。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食盐安全,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危害食盐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通过开展打击危害食盐安全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防严管严控食盐安全风险,着力促进全省食盐公平竞争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盐的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得到充分保障,食盐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确保广大群众“盐罐子”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违法犯罪行为。
重点打击用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非食用盐冲销食盐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和用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非食用盐制售假冒食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食盐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违反《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的规定,非法从事食盐批发活动,严重破坏食盐批发专营制度,破坏食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非法经营食盐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查处以下违法经营行为:
1.弄虚作假。违法经营者,用物流公司的名义,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勾结,违反食盐批发专营法规规定,开展食盐的批发活动,谋取转批发利润。
2.投机取巧。违法经营者,注册设立分公司,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勾结,违反食盐批发专营法规规定,开展食盐的批发活动,谋取转批发利润。
3.违法经营者,在公开的批发市场,肆无忌惮,违反食盐批发专营法规规定,开展食盐的批发活动,谋取转批发利润。
(三)严厉打击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与违法经营者勾结,违规开展食盐跨省经营的违法行为。对违规的食盐批发企业要严肃查处,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三、工作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盐流通环节经营主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非法从事食盐批发和经营不合格食盐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取缔力度,规范食盐经营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食安办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意见》(黔食药监发〔2016〕31号)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查获的案件,组织专门力量及时介入调查取证,并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采取有效侦破手段,立案侦办,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与协调,确保顺利移送起诉。
四、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危害食盐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从8月底开始,至11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1日至9月7日)。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排查调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8日至11月20日)。组织公安机关和食盐安全监管人员,对违法经营食盐活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情况将向省政府报告。
(三)总结阶段。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撰写专项行动工作总结,11月30日前将总结(含电子版)分别报送上级业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依法行政。要认真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加大对食盐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预防、控制和惩处食盐安全领域违法犯罪,保障我省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二)落实机制,衔接联动。要认真贯彻执行黔食药监发〔2016〕31号文件,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案件移送和侦破机制衔接,努力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公开执法信息,加强宣传报道,披露典型案例,开展警示宣传教育,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食盐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力。
(四)强化督办,严明纪律。对于社会影响大、涉案金额大、造成危害大、参与人数多的重大制贩假盐、非法经营等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案情,实行挂牌督办。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党纪法规,严明执法办案纪律,坚决杜绝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联系人:雷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邹伟(省公安厅)
电 话:0851—86608823 0851—85904223
传 真:0851—86608823 0851—85904223 85904722
邮 箱:guizhoufda@163.com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公安厅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