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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8月31日全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5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猪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猪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风险意识

 

各地要认清防控形势,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高度重视本次防控工作,严格按照总局的文件精神,加强我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猪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认真开展市场排查,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把好猪肉等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关,坚决堵住病死猪肉、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等动物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积极配合农业部门避免疫情扩展蔓延,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突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

 

各地要依法加强猪肉等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以肉制品生产企业、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肉品使用量较大的单位为重点对象,以进货查验记录、产品流向追溯为重点内容,检查是否存在生产、销售、使用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病死猪肉等动物产品等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定点屠宰场(厂)采购猪肉等动物产品,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加工、经营病死动物产品,以及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等动物产品。严格遵守经营过程控制、储藏运输安全保障等责任和义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密切配合,强化信息通报

 

各地要提高敏感性,主动加强舆情监测,与农业部门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通报机制,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市场排查和应急处置。排查中发现来自疫区的生猪产品,应当立即封存,通报当地农业部门采样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工作,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监管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及时按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上报省局相关处室。

 

四、落实相关报送制度

 

如发生疫情,所在地、州(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疫情通报日起,执行日报制度。

 

(一)日报内容

1.本地区疫情发展和防控进展情况;

2.经营环节动物产品监督检查及病死肉等不合格肉品市场排查情况;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餐厨剩余物管理情况等。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日报信息加盖公章后,于当日下午3时前传真至0871-68571339,同时通过电话确认收到。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3日

 

(食品流通处联系人及电话:王洁,0871-68571339)

(食品生产处联系人及电话:文彬,0871-68571756)

(餐饮食品处联系人及电话:曾友良,0871-68571035)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云食药监流通〔2018〕1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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