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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局 、 省计量测试所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计量授权机构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工作规范(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7月31日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授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强制检定工作,推进强检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器具)检定全覆盖的法定要求,充分利用社会计量资源,解决我省强检器具检定能力不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授权其他部门、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任务。

 

第三条 计量授权要针对我省实施计量法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按照经济合理、条件具备、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实行。

 

第四条 根据强检工作需要,我省现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难于完成的电能表、水表、燃气表、衡器、出租车计价器、气体报警器、压力表、温度计、血压计等量大面广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及气象、测绘、环保、大口径流量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计量检定项目,采取计量授权方式,授予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开展强制检定。

 

第五条 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计量检定资质;

(二)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三)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五)建立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计量授权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公告。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上公告拟授权的项目、条件、内容等,公告期7个工作日。

(二)形式要件审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负责对授权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依据条件成熟度提出拟现场核查的机构名单,由分管副局长审定。

(三)现场核查。依据拟进行现场核查的机构名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主持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省计量测试所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

(四)审批。经核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作出同意授权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呈局长审批。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授权单位实施以下方式的监督和管理。

(一)机构巡查。定期对被授权机构的计量授权法定条件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结果抽检。依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按不少于5%的比例对被授权机构完成检定的强检器具进行抽检,检查其出具的检定数据是否科学、准确、可靠。抽检工作委托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通过随机抽检中发现抽检结果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可增加抽检比例及抽检频次。

(三)专项检查。根据抽检发现的问题和接到的投诉、举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对通过机构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授权机构,将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业整顿、撤销授权等方式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需要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被授权机构在检定工作中与有关单位、个人发生计量纠纷,需要仲裁检定的,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九条 计量授权的有效期自授权书签定之日起至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职务终止,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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