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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壮大团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全面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以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出发点,激发社会制定团体标准、运用团体标准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团体标准对促进科技创新、整合市场资源、引导产业发展、引领质量提升的支撑作用,助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激发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内生动力,团体标准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
政府引导:营造促进团体标准发展的政策环境,鼓励制定和使用团体标准,引导团体标准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创新驱动:发挥团体标准在科技创新与产业化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围绕创新链、产业链整合标准化资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升产品或服务、企业乃至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规范公平:引导督促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规范化管理,公开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促进各利益相关方公平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社会监督:实施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强社会对团体标准实施效果的监督,提高团体标准公信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本市团体标准逐步发展壮大,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品牌和有竞争力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在“高精尖”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得到市场的广泛接受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团体标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显著。
二、主要任务
(一) 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在实施“北京技术创新行动计划”、“‘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围绕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带动性的关键共性技术,加强重要团体标准研制,支持社会团体主动将科技创新成果融入到团体标准中,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 落实“《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以智能制造、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移动互联、绿色制造等领域为重点,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团体标准。
(三) 围绕中关村核心技术领域,进行新兴领域标准培育及跨领域标准协同,创制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关村标准”品牌。
(四) 在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中,围绕新技术、新产品向技术标准转化,加强团体标准建设。
(五) 优化发展服务经济,在科技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流通服务业、健康养老服务业、居民和家庭服务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等领域,培育发展服务业团体标准。
(六) 通过团体标准引领质量提升,鼓励社会团体在充分协调各市场主体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品标准,提升主要消费品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
(七) 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团体标准,在科研项目立项与结题、科技成果评审与鉴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奖等工作中,将创制团体标准纳入科研成果的评价指标体系。
(八) 促进企业参与团体标准创新,将创制团体标准纳入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过程中对标准化的需求。
(九) 扩大团体标准的社会影响力,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服务、监督管理和政府工程项目投资中,积极采用先进团体标准。
(十) 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促进社会团体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评价团体标准的实施效果,对团体标准的服务、引导、规范、监督、评价机制等提出建议。
(十一) 推广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工作,通过总结成功经验,推动先进团体标准在行业的普及应用,充分调动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
(十二) 探索团体标准转化机制,支持技术水平高、实施效果好、符合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立项范畴的团体标准优先转化为地方标准或推荐申报国家标准。
(十三) 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打造以专利和标准为核心的利益共同体,推动技术进步。对团体标准化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十四) 探索建立团体标准采信机制,在政府采购中鼓励使用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
(十五) 促进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积极采用团体标准开展检验检测、认证工作,提高检测、认证的可靠性和水平。
(十六) 争取国家部委指导支持,畅通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渠道,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接,促进借鉴团体标准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三、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协调。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市团体标准化工作。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对本市本行业团体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区团体标准化工作。各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对本区本行业团体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 落实主体责任。社会团体在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应确保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严于强制性标准,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鼓励社会团体积极推行标准化良好行为,在组织管理、工作机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制定、标准实施等方面加强标准化建设,积极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品牌。团体标准发布后,社会团体应及时对团体标准进行标准宣贯,建立团体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结果及时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团体标准的实施主体应承担市场主体责任,向市场提供达到所声明标准要求的产品及服务。
(三) 实施公开制度。社会团体应在团体标准发布后,进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鼓励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标准的编号、名称、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专利应用等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
(四) 加强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团体标准知识,推广团体标准试点建设经验,树立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先进典型,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团体标准的社会感知度,推动社会运用团体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五) 注重人才培养。通过政策宣贯、专题培训、行业交流等形式,分层次加强团体标准技术型人才、管理型人才的培养,提升社会团体和核心企业中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标准化理论水平和能力,打造一支既精通专业技术、又熟悉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专家队伍,为有效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六) 形成政策合力。各部门研究促进团体标准发展壮大的鼓励政策,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应用情况作为优先推荐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各类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北京市政府质量奖、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团体在团体标准化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第三方开展团体标准评估和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