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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对我省食品药品“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制定如下优化准入服务措施,自2018年11月10日起实施。请结合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局现行制度符合改革要求并有优化规定的,继续执行。

 

附件:

1.化妆品生产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2.食品(含食品添加剂,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生产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3.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4.食品经营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5.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6.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7.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8-1.开办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8-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9.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0.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3.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4.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5.药品委托生产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6.药品进口备案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7.进口药材登记备案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8.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7日

 

附件:1-18.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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