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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中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决定: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以及电子版”修改为:“(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以及电子版”修改为:“(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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