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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验收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省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质量和水平,指导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验收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意见》(粤府办〔2014〕4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完成筹建任务的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依照本细则进行验收考核。
第三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考核工作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申请验收考核的建设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其中按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考核内容及分值表》自评,得分不低于80分;
(二)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有效试运行,具备了良好的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运行条件;
(三)具备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名称所对应的计量检定、校准项目能力、关键参数测量项目能力、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其中筹建计划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已通过考核,并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五条 符合验收考核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验收考核申请,并附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和后续建设规划。
第六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验收考核。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期验收考核,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考核时间,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可延期验收考核,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依据建设单位《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规定的筹建任务,对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第八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考核内容包括:计量测试项目能力与水平、计量科技创新能力与成果、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运行能力与成效等。
计量测试项目能力与水平考核内容包括测量仪器设备配置计划完成情况、检定项目技术能力、校准项目技术能力、关键参数测量项目技术能力、全产业链/产品全寿命周期计量测试服务能力、技术能力验证等;
计量科技创新能力与成果考核内容包括测量方法研究与创新能力、测量装备研制与创新能力、关键共性技术领域计量科技创新能力、技术规范编制与创新能力、计量测试科技创新成果等;
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运行能力与成效的考核内容包括战略定位、质量体系、创新体系、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基础保障、发展规划等。
考核内容详见《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考核内容及分值表》。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申请材料经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书面审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考核。
验收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由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为3-5人。
申请材料经书面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书面审核不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考核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验收考核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
现场审查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在首次会议上,考核组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现场核查根据有关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评定。为准确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随机在校准项目和关键参数测量项目中抽查一定比例项目,进行技术人员能力验证;考核组长可根据需要具体安排集中评议;在末次会议上,考核组通报考核情况并听取被考核单位意见。
现场审查时,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均应在场。
第十一条 申请考核单位需提供以下现场审查所需材料:
(一)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筹建工作总结、自查报告和后续建设规划报告等;
(二)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相关的质量计划等质量体系文件;
(三)测量仪器设备配置表、检定项目能力表、校准项目能力表、关键参数测量项目能力表;
(四)筹建任务书中计划建立计量标准的考核证书;
(五)筹建任务书中计划建立的校准项目,国家尚未颁布国家《校准规范》的,应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71-2010)编制校准规范,需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校准规范文本和技术评审证明;
(六)筹建任务书中计划建立的关键参数测量项目,如果由申请单位自行编制测量规范,需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测量规范文本、技术评审证明以及出具的测量报告、原始记录;
(七)有关计量科研项目、所获科研奖项、专著、译著、论文、专利,参与起草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以及技术规范等材料;
(八)专业技术人员名册,产业领军人才的个人情况介绍,近年来产业领域内的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
(九)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资金投入情况,地方政府支持资金及到位情况,申请单位在相关业务领域的检测业务开展情况,服务于产业的相关案例及取得成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考核组严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考核结论为优秀(A级),80分≤考核得分分值<90分的,考核结论为合格(B级);考核得分分值低于80分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80分的,考核不合格。
考核组应当自完成考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报告及有关证实材料提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及有关材料,经研究后批准的,发文批准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成立。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一年)实施整改,并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整改结果。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重新进行现场验收的,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现场验收考核。经专家组验收仍未通过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准予其筹建的批复。
第十五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变更授权内容、由B级升A级等考核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