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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进一步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监委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级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的设置
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分为A、B两类项目。
A类项目
由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取得认监委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必须参加。鼓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认监委2019年能力验证A类项目共18项(见附件1)。
B类项目
由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认监委2019年能力验证B类项目共20项(见附件2)。
上述能力验证项目清单可登录认监委网站 “公文信息”栏目(http://www.cnca.gov.cn)或“能力验证专栏”(http://www.cnca.gov.cn/bsdt/ywzl/jyjcjggl/sysnlyzzl/)查询和下载。
二、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实施要求
(一)对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的要求
各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认监委2019年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要求转发所属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并监督其按要求参加。各行业评审组也可根据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按照避免重复、避免增加检验检测机构不必要负担的原则,另行组织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各行业评审组另行组织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应当在实施前向认监委报告计划清单,实施结束后向认监委报告实施结果。
(二)对承担国家级A类、B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
1.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项目,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地开展。
2.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及时、认真填写方案设计表(见附件3),并于4月15日前将方案设计表上报备案。
3. 对于初测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允许其自愿参加一次补测,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审核相关机构的补测申请及整改资料,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其参加补测;补测后仍不满意、未申请或者未参加补测的,视其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
4.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0月15日前向认监委报告能力验证参加机构总数、名单以及初测、补测结果。A类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提供未按要求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国家质检中心名单。
5.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1月15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的验收及报告的编写工作,并提交总结报告。
(三)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能力验证项目,不断提升自身检验检测能力。
三、结果利用和处理
(一)对于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参加者,由认监委对社会公布名录。能力验证满意结果作为参加者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的能力证明,该参加者2年内可免于相关项目的现场评审。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对于应当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国家质检中心,认监委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能力验证结果可疑或者不满意的参加者,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应当自行暂停相关检测业务,直至技术水平得到有效验证后方可恢复检验检测活动。
四、能力验证费用
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初测费用由认监委承担。如需参加补测,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栋、蔡小鹤
联系电话:010-82262733、82262814
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caixh@cnca.gov.cn
准备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直接与具体承担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附件2)。
认监委
2019年3月 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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