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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取消机构许可、调整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告知承诺、自我声明、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改革。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向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主要改革优化措施

 

(一)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

 

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行授权许可管理,不再颁发相关许可证书和授权使用CAL标志。

 

(二)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例如仅从事科学研究、医学、卫生保健及技术服务、动植物检疫的实验室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危旧房屋鉴定、航空危险品检测、勘测测量、测绘、市政设施检测等领域的机构。

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例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种子检验机构、消防维保技术服务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农药及兽药检验机构、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兴奋剂检测机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等。

国务院有关部门确需联合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同步技术评审,避免重复评价。

3、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等相关信息,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系统,可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上查询。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1、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中,能够通过事中事后技术核查纠正、风险可控的事项,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

2、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条件成熟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行先试,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

 

(四)实行自我声明制度。

 

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机构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内容进行文件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变更事项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实施备案管理。

 

(五)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时限压缩1/4,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要求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过程电子化,并将资质认定相关信息统一接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

 

(六)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和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可以按照相关要求自愿申请合并为一张资质认定证书,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和相应检验检测能力。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仅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其负责行业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新申请机构应当为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做好改革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告知承诺技术核查专家的培训,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许可改革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相关改革事项,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强化信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抽查频次和比例。

 

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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